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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审批
机构名称: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耕地质量保护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 耕地质量监测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设立监测点的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相关费用由申请变更单位或个人承担。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及时补充耕地质量监测点,并补齐基本信息。第四章 评 价。第二十条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根据耕地土壤类型、种植制度和质量水平在全国布设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点。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根据需要布设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监测点。耕地质量监测点主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耕地土壤污染区等区域布设,统一标识,建档立案。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土壤墒情、肥料效应和产地环境等监测内容。《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大及常委会公告〔2007〕第89号)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系统,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确实需要对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的,应当征得批准设立监测点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责任事项: 对确实需要对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的情形进行审批,并重新设立新的标志或监测点,并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依据: 从事耕地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耕地质量保护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