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区长春工业园本级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资阳区长春工业园本级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机构名称: 湖南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处室: 生态环境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2020〕43号)第八十一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追责对象范围: 依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