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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保管的文物藏品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机构名称: 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文化遗产科、行政审批改革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提出拟准予备案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提出不予备案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签署准予备案的决定意见。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签署不予备案的决定意见,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益阳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益政发〔2017〕6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