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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备案
机构名称: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34号)第五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经营仓储业务的,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提出拟准予备案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提出不予备案的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签署准予备案的决定意见。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签署不予备案的决定意见,应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经营仓储业务的,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五)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