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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奖励
机构名称: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处室: 相关科室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 第七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考生报名材料及表格,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报考人员材料进行审查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3.决定责任:对符合报考条件、标准的考生予以进行考试;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报考。 4.送达责任:考核合格的,省厅发放岗位考试合格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 第七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的; (七)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