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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的备案
机构名称: 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群众体育科、行政审批改革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2003〕382号) 第二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提出拟准予备案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提出不予备案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签署准予备案的决定意见。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签署不予备案的决定意见,应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益阳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益政发〔2017〕6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