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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上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
机构名称: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第25号)第三十八条 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开展事故调查,勘验事故现场,检查相关船舶,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应当由至少两名调查人员实施。第四十四条 事故调查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 自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或者发现船舶污染事故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查明污染源或者无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经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事故调查,并在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中注明终止调查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55号)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船舶、排筏、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24小时内,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书、事故现场图和有关证据材料。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填写。2.审查责任: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客观、全面地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确定当事各方的责任,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送上级主管机关,抄送事故当事方及有关单位。3.决定责任:事故当事人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15日内向上一级港航监督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4、送达责任:故调查报告抄送事故当事方及有关单位。5.事后监管责任: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调解。不申请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第三十八条 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开展事故调查,勘验事故现场,检查相关船舶,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3.《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调查结论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4.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第三十三条事故当事人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15日内向上一级港航监督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对同一事项给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进行确认并重复发证的;(四)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不确凿、不充分的作出行政确认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作出行政确认的;(五)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