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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港口经营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变更备案
机构名称: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8号)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提出拟准予备案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提出不予备案的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签署准予备案的决定意见。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签署不予备案的决定意见,应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五)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