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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船舶登记资料查询
机构名称: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暂无)第一百四十六条 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查询船舶登记簿。第一百四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到办理拟查询事项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查询船舶登记档案:(一)船舶权利人及其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查询与其船舶权利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因工作需要,可以查询与所办理的案件或工作事项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三)律师事务所因代理法院已立案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需要,可以查询与所代理案件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85号)第二十一条 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阅、复制船舶登记簿或者船舶登记档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提出拟准予备案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提出不予备案的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签署准予备案的决定意见。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签署不予备案的决定意见,应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85号)第二十一条 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阅、复制船舶登记簿或者船舶登记档案。 2.《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7〕46号)第一百四十六条: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查询船舶登记簿。第一百四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到办理拟查询事项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查询船舶登记档案:(一)船舶权利人及其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查询与其船舶权利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因工作需要,可以查询与所办理的案件或工作事项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三)律师事务所因代理法院已立案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需要,可以查询与所代理案件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五)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