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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全省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表彰
机构名称: 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处室: 老龄健康科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2.《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3.全国评比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民政部申报项目的复函》:经中央批准,同意将保留的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评选表彰项目调整为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表彰项目(注:表彰内容包括全国“孝亲敬老之星”、“中华孝亲敬老楷模”及提名奖、“全国敬老模范单位”),增设全国敬老文明号子项目,与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一同表彰,周期为3年。"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科学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市卫生健康委委务会议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2.《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3.全国评比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民政部申报项目的复函》:经中央批准,同意将保留的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评选表彰项目调整为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表彰项目(注:表彰内容包括全国“孝亲敬老之星”、“中华孝亲敬老楷模”及提名奖、“全国敬老模范单位”),增设全国敬老文明号子项目,与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一同表彰,周期为3年。"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奖励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奖励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奖励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奖励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奖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