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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保护航标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机构名称: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航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 (一)检举、控告危害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 (二)及时制止危害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捞获水上漂流航标,主动送交航标管理机关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核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对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航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 (一)检举、控告危害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 (二)及时制止危害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捞获水上漂流航标,主动送交航标管理机关的。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奖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