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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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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有争议文物的裁定、特定文物的认定及文物级别的确认
机构名称: 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文化遗产科、行政审批改革科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2009〕第46号)第三条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第十一条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拟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准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益阳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益政发〔2017〕6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