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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机构名称: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第38号)第六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第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益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监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交通部运输令2019年第18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第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做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做出行政许可、批准决定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九)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 (十)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