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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机构名称: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暂无)第十二条 申请船舶识别号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但是已提交电子数据的免予提交;(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三)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或者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等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四)新建船舶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第九条 依照或者拟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取得船舶识别号。第十条 船舶识别号应按照以下规定申请: (一)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三)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由其他用途转为《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携带申请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识别号,也可以先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官方网站)提交电子数据,然后到登记机关提交纸质材料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第4号)第五条 本规定生效前,已经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分配船舶识别号,发放船舶识别电子标签。 其他船舶按照以下规定申请船舶识别号: (一)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船舶定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三)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提出等级核定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核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等级核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事后监管责任:对核定等级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 年 第 4 号) 2.《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7〕46号)第九条 依照或者拟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取得船舶识别号。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对同一事项给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进行确认并重复发证的;(四)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不确凿、不充分的作出行政确认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作出行政确认的;(五)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