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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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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机构名称: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处室: 相关科室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74号)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要求、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对送达资料及原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予以核定或不予核定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核定,核发资质证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5、《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自然资源部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等相关文件精神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34号)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