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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机构名称: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九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提出等级核定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核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等级核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事后监管责任:对核定等级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对同一事项给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进行确认并重复发证的;(四)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不确凿、不充分的作出行政确认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作出行政确认的;(五)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