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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与动物有关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备案
机构名称: 益阳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兽医管理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要求、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踏勘,核对提交资料的原件。 3.决定责任:做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送达准予备案证明,按规定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二十五条:“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追责对象范围: 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