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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机构名称: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提出等级核定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核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等级核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事后监管责任:对核定等级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全文(2017年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对同一事项给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进行确认并重复发证的;(四)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不确凿、不充分的作出行政确认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作出行政确认的;(五)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