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益阳市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船舶司法协助执行
机构名称: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暂无)第一百一十三条 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法院执行的,应当收存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的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85号)第二十二条 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法院执行的,应当收存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的裁判文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提出拟准予备案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提出不予备案的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签署准予备案的决定意见。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签署不予备案的决定意见,应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85号)第二十二条 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法院执行的,应当收存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的裁判文书。 2.《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7〕46号)第一百一十三条 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法院执行的,应当收存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的裁判文书。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五)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