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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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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机构名称: 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改革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71号) 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9号)第五条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53号) 下放管理层级第22号项目,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由市州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等情形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其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益阳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益政发〔2017〕6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