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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涉及结构安全的房屋建筑工程保修验收备案
机构名称: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益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应当提交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及标准,对申请的资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3.决定责任:签署同意或不同意评定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评定的制发送达同意评定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