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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航行通(警)告办理
机构名称: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57号)第二十九条 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统一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2号)第十四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函〔1992〕第204号)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航行通(警告)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检验是否合格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检验合格或不合格决定,法定告知(不合格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出具检验合格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 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统一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十四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对同一事项给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进行确认并重复发证的;(四)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不确凿、不充分的作出行政确认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作出行政确认的;(五)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