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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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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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机构名称: 桑植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建设工程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有关决定。5.事后监管责任:对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加强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第十二条 第五十六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本)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一九九0年五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十五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