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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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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机构名称: 桑植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责任:申请材料整齐、完全、符合法定形式,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决定责任:决定是否准予许可;送达责任: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书面通知;事后监管责任:对文物使用过程和保管措施进行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