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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桑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处室: 拥军优抚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787号)第七十八条 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区、旗)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所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所有,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责任事项: 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四十二条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追责对象范围: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