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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财政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机构名称: 慈利县财政局
责任处室: 慈利县财政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2〕第70号)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三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六章第41条、42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事项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追责对象范围: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