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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机构名称: 慈利县教育局
责任处室: 监察室 阳光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监督员,组织现场审核。对执法人员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 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