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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机构名称: 慈利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慈利县公安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正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