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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
责任处室: 法制和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需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审核标准对已受理的娱乐场所申办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对场地和组织方案进行实地考察验收的,必须进行考察验收,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公示后举行听证,通过后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对需要补充、修改申请材料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予以一次性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做出以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和管理制度,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