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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
责任处室: 法制和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71号) 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9号)第五条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53号) 下放管理层级第22号项目,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由市州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根据相应法律法规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