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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综合协调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2003〕第6号)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一)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阶段: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书,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36号,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