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武陵源区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处室: 社会服务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第14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第649号)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上报材料,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3、审批责任: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责任事项依据: 1.《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第十二条; 2、《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第十五条; 3、《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第五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