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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武陵源分局
责任处室: 区生态环境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2020〕43号)第八十一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事项: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