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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
责任处室: 法制和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需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审核标准对已受理的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申办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对场地和组织方案进行实地考察验收的,必须进行考察验收,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公示10日后提出同意筹建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对需要补充、修改申请材料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予以一次性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做出以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和管理制度,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条例》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