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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设置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武陵源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市场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设置
责任事项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