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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交通事故救助
机构名称: 永定区公安局交警大队
责任处室: 永定区公安局交警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11〕第47号)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责任事项: 交通事故救助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11〕第47号)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