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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纳税信用修复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永定区税务局
责任处室: 第一税务所(办税厅),相关责任部门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一条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责任事项: 流转办结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
追责对象范围: 业务办理及审核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