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张家界市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户口登记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张家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户口登记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清单,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2. 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核查登记事由、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或向相关单位核实信息。 3. 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需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 4. 送达责任:及时将户口登记结果送达申请人,核发户口簿或更新户口登记信息。 5. 监管责任:对户口登记事项进行事后监督,定期核查登记信息的准确性,防范虚假登记、违规操作。 6. 其他责任: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4.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21〕9号)中关于户口登记的具体流程、材料要求及操作规范。
追责对象范围: 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