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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国务院390号令,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责任事项: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行政审批负责人、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