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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代建合同登记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家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责任处室: 投资料、法制科、审批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41号)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一)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 (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 (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代建单位选定后,由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不得转让代建业务。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项目概算总投资1%-5%的银行履约担保函。具体履约担保比例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确定。
责任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代建合同登记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审查备案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在代建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合同正式生效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代建合同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全省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代建合同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省本级代建制项目的代建合同备案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本级立项或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代建制项目的代建合同备案工作。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