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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慈善组织认定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慈善事业促进与社会工作科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二款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换发并送达标记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组织登记法人证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慈善组织登记后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决定移交社会组织管理局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慈善法》第108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