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张家界市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备案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商务局
责任处室: 流通业发展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 第十七条 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备案登记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