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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张家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公通字〔2017〕13号)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办公场所和公安机关门户网站上公示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申报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或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材料和申报流程;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申报材料,对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公司所需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3.决定阶段责任:省公安厅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例》规定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例》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保安服务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张家界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