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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无户口人员补登、恢复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张家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公发〔2016〕第18号)第二十五条 补登、恢复户口人员年满16周岁的,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第二十六条 恢复户口登记,手续齐全且能够立即核实的,在恢复户口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不能立即核实的,核实、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补登,须报经户口补登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章 户口证件及档案资料管理 。
责任事项: 1. 依法受理申请:依法受理各类无户口人员户口补登、恢复户口申请,严格落实应登尽登要求,不得违规设置前置条件,不得拒绝、推诿符合政策规定的申请。 2. 材料审核核验:对申请人提交的原始户籍档案、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调查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核,核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3. 调查核实认定:对情况复杂、无原始凭证、历史遗留等情形,依法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档案溯源、信息比对等工作,准确认定身份信息与户籍状况。 4. 规范审批办理: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和审批权限,依规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补登、恢复手续,做到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流程规范。 5. 户籍档案管理:对户口补登、恢复相关材料统一归档、规范管理,确保档案完整、清晰、可追溯,严格落实户籍档案管理制度。 6. 信息系统更新:及时将补登、恢复户口人员信息录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准确、同步有效,保障公民正常享受身份权益。 7. 监督执纪问责:对办理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违规办理、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等,规定公民应当依法登记户口,公安机关负责户口登记、补录、恢复及管理工作。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明确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禁止设立不符合规定的前置条件,依法办理户口补登、恢复。 3. 《常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规范无户口人员户口补登、恢复的办理条件、审核程序、材料要求和管理责任。 4. 公安部关于加强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有关通知要求:强调依法登记、分类施策、规范流程、从严审核、保障公民户籍权利。 5.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规范:明确户口补登、恢复的调查核实、审批办理、档案管理、信息录入等工作职责与要求。
追责对象范围: 张家界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