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张家界市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治安支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不许可决定书面通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实施阶段定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作暂停处理。必要时收缴许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