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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住建局
责任处室: 法制审批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核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并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要求申请人补齐资料。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查通过后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 决定责任:公示完成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官网予以公开。 送达责任: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通用法律规范:《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019年修正)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特别法律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五、六、七、十条;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六、七、八、十二、十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