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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住建局
责任处室: 档案馆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9〕第47号)第八条 将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9〕第47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第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9号两次修改)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3.《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