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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出售、购买、利用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林业局
责任处室: 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的职权范围,许可事项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有申请资格等,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申请人在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未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全部据实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3)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审查责任: (1)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及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有需要的,组织现场核查(60日内组织现场核查)。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领导。 (4)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3.决定责任: (1)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 (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将材料退回。 4.文书制作: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打印批准文书,打印人工繁育许可证。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打印不予批准决定文书,并在文书中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制作好的文书送局政务中心。 5.办结告知和文书送达:送达或通知申请人到局政务中心领取文书。 6.监管责任:建立管理档案,加强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以及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