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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批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处室: 利用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 第592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75号)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根据相应法律法规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 第592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75号)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