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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责任事项: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追责对象范围: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